2022年8月29日,山东省淄博市发布《关于征集2022-2023年淄博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的通知》(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时限为2022年8月13-日2023年8月12日。主要采取“示范应用联合体+应用场景示范”方式实施,形成“氢、车、站、场景”协同联动发展模式。
《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有关企业:
为加快建设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推动我市氢能产业持续健康、科学有序发展,打造氢能生产应用标杆城市,按照《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关于启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2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承担的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任务,现征集2022-2023年淄博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时限为2022年8月13-日2023年8月12日。主要采取“示范应用联合体+应用场景示范”方式实施,形成“氢、车、站、场景”协同联动发展模式。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结合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年度任务面向社会进行征集,由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组成“示范应用联合体”进行申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储备库,明确应用场景并向社会公布。后续将按照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正式组织申报,对“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企业根据任务完成情况给予资金支持,主要包括车辆推广奖励、车辆运营奖励、加氢站建设和运营补贴、关键零部件创新奖励等,“示范应用联合体”内部具体资金分配由牵头企业组织实施。
二、示范应用要求
申报示范应用项目,其车辆、氢能供应及应用场景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车辆技术
1.支持自主可控的燃料电池汽车关键材料、核心零部件和整车产品研发突破及产业化应用;
2.示范应用项目车辆需具备一定里程的测试或试运行报告。
(二)氢能供应链经济性
1.氢气制取采用清洁低碳的方式,制取每公斤氢气二氧化碳排放量小于5公斤;
2.氢气运输半径小于100千米,鼓励高压氢气运输;
3.加氢站终端氢气零售价格不高于35元/公斤。
(三)应用场景
1.城市物流配送
支持燃料电池中轻型载货汽车在本市及周边地区重点围绕城市生活保障开展城市冷链物流配送、城市普通物流配送示范应用;
2.中远途、中重型货物运输
支持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在山东省内开展工业企业原材料及零部件、渣土及砂石骨料等重型货物运输示范应用。
3.市政环卫
支持服务于城市道路的洗扫、湿扫、高压清洗、低压清洗、抑尘等作业场景。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
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由“示范应用联合体”申报。“示范应用联合体”由车辆运营企业牵头,会同制氢企业、燃料电池汽车整车(专用车)制造企业、燃料电池系统企业、加氢站运营企业组成。
(二)基本条件
“示范应用联合体”各组成企业需在淄博市内注册,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具有承担示范应用项目的条件和能力,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等基础信息和车辆运行数据需无条件接入国家及城市群氢能大数据平台,在淄博上牌并在第一年度用氢行驶里程需超过0.75万公里,且车辆在示范城市群内用氢行驶里程比例需达到80%以上。
(三)申报要求
“示范应用联合体”各组成企业需签署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一个车辆运营企业只能通过组建一个“示范应用联合体”的方式申报同一个项目。
(四)申报方式
“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加盖各组成企业公章,将申报材料报车辆运营企业所在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将《2022-2023年淄博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实施方案》、《2022-2023年淄博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区县推荐汇总表》(word版+PDF盖章版)于9月26日16:00前报送至市创建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工作专班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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