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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单一电力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全区单一电力用户开展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的相关管理要求。《实施方案》整体继承了此前内蒙古关于氢能项目绿电直连方面的要求。
《实施方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单一电力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光伏项目、生物质发电项目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可实现供给电量清晰物理溯源的模式。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出台“多用户绿电直连”有关办法前,进一步探索开展采用直连线路向多用户开展绿电直接供应。
《实施方案》关于氢基能源的核心要求包括:
适用范围
氢基绿色燃料被纳入适用范围。新建氢基绿色燃料项目(绿氢、绿氢制绿氨、绿氢制绿色甲醇、绿氢制可持续航空燃料等)可开展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应为同一投资主体控股,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运营,建设运行期内须按照同一法人统一经营管理,并落实应用场景、提供消纳协议。
实施要求
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按照“以荷定源”原则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和装机规模,项目规划新能源利用率应参照自治区能源局确定的年度新能源利用率目标,配套新能源弃电不纳入统计。其中,并网型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按照不超过负荷年用电量1.2倍确定新能源规模。离网型绿电直连项目(包括离网型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应参照并网型项目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和装机规模。
绿电直连项目(除并网型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外)新能源发电量全部自发自用,不允许向公共电网反送;并网型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上网电量2025—2027年不超过40%、2028年及之后不超过20%,即上网电量比例=上网电量/(上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
交易与价格机制
绿电直连项目享有平等市场主体地位,建成后原则上作为一个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项目负荷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也可分别注册,以聚合形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上网电量全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项目申报与管理
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取得省级电网企业支持意见后,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报送自治区能源局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项目申报企业可依据预审意见办理项目前期相关手续(包括履行投资决策等相关程序),并组织进行负荷侧项目建设。预审意见有效期为两年,通过预审并在预审意见有效期内依法依规开工,且完成计划投资45%以上的负荷侧项目,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按照预审意见及本实施方案向自治区能源局申请项目电源建设规模。
氢基燃料绿电直连项目由盟市征求省级电网企业意见后报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能源局按流程预审批复。
新能源建设规模
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按照负荷用电量1.2倍确定新能源装机规模。
源荷匹配及调节能力分析方面,需分析电源、负荷、储能(自备电厂)匹配性,形成发用电典型曲线(氢基燃料绿电直连项目还应形成上网发电曲线)以及最终从电网购电典型曲线。
负荷分析
申报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的,应分析用氢场景、项目主要产品(氢、氨、醇等)在当地及外部的市场需求,并预测市场容量和市场价格,重点分析区域市场或目标市场,研究其竞争优势和竞争力,简述项目的商业模式。说明项目“制储输用”全链条闭环情况,落实绿氢消纳方式,用途与用量,落实用氢单位情况。
其他
申报氢基燃料绿电直连项目的,还需提供氢/氨/甲醇等产品消纳协议、其他消纳证明材料。
申报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的,还应分析水资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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