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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4.5吨以下普货运输车无需许可证和运营证 -

时间:  2019-07-10 17:07  来源:  交通部   作者: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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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做出了相关解读,明确了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以及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审批取消后相关的管理要求。


交通部:4.5吨以下普货运输车无需许可证和运营证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中的“资质”修改为“条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适用本规定。”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016年1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的要求。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 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章 技术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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